公告日期:2018-10-16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德化恒忆陶瓷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违规对外担保的风险提示公告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作为德化恒忆陶瓷艺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恒忆,证券代码:838525,以下简称“ST恒忆”或“公司”)的主办券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在持续督导过程中,主办券商发现公司新增两起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在此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具体如下:
一、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林鸿福、ST恒忆、福建泉州靓肤化妆品有限公司、兰电(福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林联泉、许梅英、黄义华、谢丛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诉金额709.00万元及利息。
ST恒忆于2018年8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发布了《关于公司将开展对外担保、涉诉等事项进行自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2),公司在自查中收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下发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503民初4874号和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闽05民终4264号,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林鸿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090,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6月21日的利息23,382.44元、罚息(含复利)272,358.59元及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被告林
鸿福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万元;3、被告ST恒忆、福建泉州靓肤化妆品有限公司、林联泉、许梅英、黄义华对被告林鸿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ST恒忆、福建泉州靓肤化妆品有限公司、林联泉、许梅英、黄义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鸿福追偿;4、被告兰电(福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谢丛玉对被告林鸿福的上述债务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和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兰电(福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谢丛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鸿福追偿;5、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案件详情请参见ST恒忆于2018年10月1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德化恒忆陶瓷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18-105)和《德化恒忆陶瓷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发涉及诉讼公告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18-106)。
二、原告彭金聪与被告林鸿福、李锦花、林宏昶、德化县恒忆陶瓷有限公司、ST恒忆、福建省德化县青草明方化妆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诉金额70.00万元及利息
ST恒忆于2018年9月20日收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17)闽0526民初860号,原告彭金聪与被告林鸿福、李锦花、林宏昶、德化县恒忆陶瓷有限公司、ST恒忆、福建省德化县青草明方化妆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林鸿福应在于本判决生效后起十日内偿还彭金聪借款人民币7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林鸿福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彭金聪支付律师费6,000.00元;2、ST恒忆对本判决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借款
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ST恒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鸿福追偿。
上述案件详情请参见ST恒忆于2018年10月1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德化恒忆陶瓷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18-107)和《德化恒忆陶瓷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发涉及诉讼公告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18-108)。
主办券商在履行持续督导过程中发现上述两起案件中ST恒忆均对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林鸿福先生的对外借款事项进行了对外担保,但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均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未披露有关担保事宜亦未告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于2016年1月19日、2016年12月14日、2017年2月27日、2018年1月9日、2018年6月11日从公司获取的《企业征信报告》中均未列示上述担保情况,在对原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林鸿福先生的访谈中也未被如实告知上述事宜,主办券商认为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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