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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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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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时任董事长张美华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简称: *ST 济堂, A
股证券代码: 600090;
张美华,时任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 2019 年 2 月 19 日,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修订版)》。
2019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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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自
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拟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 亿元至 2 亿
元,回购股份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8.00 元/股。公司在回购报告
书中就回购目的披露称,近期公司股价持续低迷不能合理反映公
司价值,为了推动公司股价合理回归、 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
者的利益共享机制等目的,拟实施本次回购,回购用途为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
2020 年 2 月 22 日,公司披露《关于调整股份回购方案的公
告》,将股份回购期限由原定的自 2019 年 3 月 6 日至 2020 年 3
月 5 日延期为自 2019 年 3 月 6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
该公告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 22.0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为 0.02%,已支付的总金额为 99.19 万元。
2021 年 1 月 4 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
份变动公告》称,截至回购到期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
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291,2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使用资
金总额 109.77 万元。实际回购股份所使用资金总额占回购方案
金额下限的 1.10%,未能完成回购方案。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东权益、公司股票交易都将
产生较大影响,股东和市场其他投资者将对此形成相应预期,具
有信赖利益。公司未按已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回购方
案完成率仅为 1.10%,与披露的回购计划存在巨大差异,与投资
者形成的合理预期严重不符。 前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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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股
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
长张美华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负责
股份回购方案制定、公布和实施,在公司股份回购事项中未勤勉
尽责,且在回购方案延期后未采取有效的执行保障措施,对公司
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张美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
上市规则》第 3.1.4 条、第 3.1.5 条,《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
六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
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股
份回购的初衷是为打造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实现共享经营、
共同致富。二是公司未完成回购计划,是因产业链太长,重资产
投资多,导致资金链紧绷,受疫情影响多方资金占压严重,控股
股东无力援助上市公司,且公司面临恶意诉讼,再融资困难。三
是后续将进一步做好经营自救和风险化解, 请求考虑纪律处分对
公司的影响。
对于上述异议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不能成立。 上市公司在制定回购计划时,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
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回购股份方案,
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回购
计划作出后,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按照公布的计划实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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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变更、终止或不履
行回购计划。公司实际回购股份所使用资金总额仅占回购方案金
额下限的 1.10%,与披露的回购计划存在巨大差异,且经过延期
后仍未完成回购计划,公司违规事实清楚明确。公司回购初衷、
后续计划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与责任承担,不能作为减免处分
的正当理由。同时,根据公司申辩意见,公司自 2016 年重组上
市以来,即面临融资难度直线上升、 资金压力进一步加大的融资
环境。 在 2019 年制定回购方案时, 公司应当对此有所预期,并
在回购进展及调整回购方案等公告中就资金情况等不确定性风
险进行有针对性的提示。公司所称公司回购计划未完成系因为产
业链过长、重资产投资多等不构成减免处分的合理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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