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02
公告编号:2019-059
证券代码:830959 证券简称:ST 爱珂 主办券商:民族证券
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违规对外担保并涉诉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爱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施杰军于 2015 年 9 月 22 日与自然人吴明远签
订了借款金额为 240 万《借款合同》、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签订借款金额为 150
万《借款合同》,两份《借款合同》截止 2016 年 5 月 31 日应付利息为 98,400.00
元,2016 年 6月 1 日施杰军再向吴明远借现金 1,600.00元,以利息加现金 1,600.00
元合计 10 万元作为借款本金。前述借款人民币合计 400 万元。2016 年 6 月 1 日
施杰军与吴明远签订借款金额为 400 万的《借款合同》,重新确认了借款金额,约定施杰军作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吴明远借款人民币 400 万元,施杰军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 400 万股作为质押。同时,双方通过相关承诺、申请等文件确认,前述
400 万元借款由 ST 爱珂承担担保责任。2016 年 6 月 1 日,施杰军与吴明远订立
《股票质押合同》。同日,施杰军将其持有的 ST 爱珂 400 万股股权质押给吴明
远并办理完成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2016 年 6 月 6 日,施杰军对 400 万股质押
股权的配送股 280 万股进行了质押登记。
因借款期届满,经吴明远多次催讨,施杰军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吴明远
遂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4
日立案,案号:(2019)浙 0206 引调 1988 号。2019 年 7 月 29 日,法院向施杰
军及公司发出传票,通知本案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开庭审理。
公告编号:2019-059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定,施杰军以个人名义借款,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属于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施杰军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截止 2019
年 7 月 31 日止,其持有公司 50.33%股份。
(三)审议和表决情况
该关联担保发生时施杰军未通知公司相关人员,故未履行审议披露程序,公
司于 2019 年 8 月 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发确
认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并涉诉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出席董事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请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自然人适用
被担保人名称:施杰军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朝晖路 416 弄**号**室
关联关系(如适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ST 爱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施杰军于 2015 年 9 月
22 日与自然人吴明远签订了借款金额为 240 万《借款合同》、2016 年 4 月 13 日
签订借款金额为 150 万《借款合同》,两份《借款合同》截止 2016 年 5 月 31 日
应付利息为 98,400.00 元,2016 年 6 月 1 日施杰军再向吴明远借现金 1,600.00 元,
以利息加现金 1,600.00 元合计 10 万元作为借款。2016 年 6 月 1 日施杰军与吴明
远签订借款金额为 400 万的《借款合同》,重新确认了借款金额,约定施杰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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