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03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
成员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
若干规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要求,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
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
务,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当中应当包
括 1/3 以上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
中国证监会的《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
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以下统称“证券监管部门”)所组
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性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在独立董事的遴选
过程中,应尽量选择会计、法律和管理方面的专家作为独
立董事;
(四)身体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职业道德水平、有社
会责任感、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足够时间和精力、有较
强事业心的专家;
(五)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六)不是中管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
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
通知》(中纪发〔2008〕22 号)的规定;
(七)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
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
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八)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
(五)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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