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03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职责,规范信息披露管理流程,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和质量,保证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公平的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
东,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的关联方;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八)其他知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信息的单位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前述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
公司应建立健全未公开信息保密措施,明确保密信息的范围及判断标准、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按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
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作为协调实施的具体负责人,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对本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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