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回报规划”)。
一、回报规划制订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订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采用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利润分配原则,兼顾股东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
积极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具体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情况下,公司董事局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1、利润分配条件
除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外,2026 年--2028 年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比例
2026 年--2028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分别在不同发展阶段采取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情况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四、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一)董事局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局审议。
(二)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邮箱、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当年盈利,董事局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或按照低于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章程规定比例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由董事局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四)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局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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