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13
证券代码:870527 证券简称:善孚新材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安徽善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交易情况
(一) 基本情况
甲方:歙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安徽善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本次交易标的为乙方老厂区,属乙方闲置资产,同时为提高国有闲置土地使用效益,经乙方申请,甲方对乙方老厂区土地实施收购。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收购乙方土地,坐落于王村镇王村村,土地总面积9949.76平方米,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总价为人民币400.5072万元。
(二) 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
定,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2)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本次交易标的的账面价值为2,197,754.99元,评估值为4,005,072.00元,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81,700,816.29元,净资产为49,616,862.68元。经计算,此次出售资产的账面价值占总资产的1.21%,占净资产的4.43%;评估值占总资产的2.20%,占净资产的8.07%。
综上,本次交易未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故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 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交易价格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故本议案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根据公司《章程修正案<一>》第3条中的规定,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的具体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0万元。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4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0万元。但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4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但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6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6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800万
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通过股东大会合法有效授权的董事会权限。
本次交易的成交金额为4,005,072.00元人民币,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81,700,816.29元,净资产为49,616,862.68元。经计算,此次交易的成交金额占总资产的2.20%,占净资产的8.07%,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故本议案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交易对手方的情况
(一)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名称:歙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住所: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新安路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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