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6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州发展”或“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内部审计组织体系,促进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府令第259号)等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法
依规对广州发展及属下子(控股)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以及广州发展属下子(控股)公司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企业完善管理、提高运作效率、实现经济目标。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被投资单位的审计业务,经与合资方协商一致后根据其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三条 审计部作为广州发展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向董
事会负责,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本公司党
委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负责财务工作的机构不得同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五条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通过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送。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
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行业规
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
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具有与审计相关的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审计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九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公司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
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
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审计部应当审定受托中介机构的审计实施方案,加强对中介机构工作的跟踪、检查和监督,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公司本部及属下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本部及属下企业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本部及属下企业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本部及属下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本部及属下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运作情况;审查和评价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与运作情况,以及企业对重大风险的预测与应对能力,重大风险成因及造成的影响;
(六)对公司本部及属下企业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属下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本部及属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本部及属下企业抵押担保、对外投资、出借资金、委托理财、并购重组、重大经济合同、资产减值及财务核销等重大经济决策活动进行审计;
(十)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国家审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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