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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友
发表于 2010-02-10 10:34:31 股吧网页版
盘面上逐级想下打压的大单来自大股东.打压股价.而不是庄家.

公告日期:2022-05-06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昌顺烘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5 月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昌顺烘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2)第187号
致:昌顺烘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昌顺烘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采用线上视频方式参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昌顺烘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召开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告知了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 62.14%股份的股东吴广林书
面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2022 年 4月 20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了《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根据吴广林先生的提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了《关于无锡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借款展期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6 日上午 9 时通过远程视频
的方式召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
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36,4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0%。

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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