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本保荐机构”)作为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纸业”或“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经审慎尽职调查,就青山纸业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如下专项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879 号《关于核准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文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不超过 72,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 2.9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99,999,994.75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51,761,927.45 元。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闽华兴所(2016)验字 D-00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33,139.43 万元,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和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税金等的净额为 978.46 万元。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余额为 60,628.48 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税金等的净额);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税金等的净额为 34,432.71 万元;累计已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178,980.42 万元。
三、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上述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分别与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及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
行在 2016 年 9 月签署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2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签订了《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 60,628.48 万元,扣除利用闲
置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结构性存款等现金管理产品共计 58,450 万元后,募集资金专户中实际余额为 2,178.48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元)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351008050018010071239 10,802,869.62
公司福州仓山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 有限公司福州南门 77360188000174916 73,059.96
份有限公司 支行
国家开发银行福建 35101560029880910000 10,933.07
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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