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25-030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法律监督立案再审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该案被申诉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涉案的金额:本案中,本诉涉案金额为 2,900 万元及相关利息,反诉涉案金额为 935 万元及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案件处于法律监督立案再审阶段,本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最终影响。案件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近日,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宁林场”)收到福建高院(2025)闽民抗 9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5)闽民再 252 号《民事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丰木业”)与泰宁林场林业承包纠纷一案由福建高院裁定提审,现已立案再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民事监督案件背景情况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宁林场与世丰木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前后历经三级法院五轮审理。第一轮审理,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宁法院”)判决泰宁林场胜诉,世丰木业不服一审判决并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明中院”)提起上诉;第二轮审理,三明中院裁定驳回重审;第三轮重审,泰宁法院重审一审判决泰宁林场败诉,泰宁林场不服并向三明中院提起上诉;第
四轮审理,三明中院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终审判决泰宁林场胜诉,世丰木业不服
向福建高院申请再审;第五轮审理,2019 年 12 月 23 日福建高院驳回世丰木业
的再审申请,案件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
2020 年 2 月 28 日,泰宁林场收到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三明市检”)
受理通知书,世丰木业因不服判决提起法律监督程序,2020 年 5 月 26 日,世丰
木业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撤回监督申请,三明市检决定终结审查;2021 年 4 月,泰宁林场收到三明市检受理通知书,世丰木业因不服判决第二次提起法律监督,世丰木业在 2020 年 5 月的申请监督书的基础上增加申请检察院对原始账册进行调取核对的要求。
以上有关本合同纠纷案诉讼背景及相关进展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 年 10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25-030
月 28 日、2015 年 11 月 5 日、2017 年 2 月 6 日、2017 年 2 月 22 日、2017 年 8
月 4 日、2018 年 8 月 15 日、2019 年 4 月 26 日、2019 年 9 月 27 日、2019 年 12
月 24 日、2020 年 2 月 29 日、2020 年 5 月 27 日、2021 年 4 月 13 日,分别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5-074、临 2015-076、临 2017-003、临 2017-008、临 2017-055、
临 2018-046、临 2019-038、临 2019-080、临 2019-103、临 2020-016、临 2020-035、
临 2021-012)。
二、本次民事监督立案再审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5 月-2022 年 4 月,三明市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数据账册进行审核,
并出具了调查材料;2025 年 1 月 23 日,泰宁林场收到三明市检通知,三明市检
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决定对本案提起抗诉,并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福
建省检”)审查。
2025 年 4 月,泰宁林场收到福建省检的闽检民监[2025]Z1 号《通知书》,载
明:世丰木业与泰宁林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民事监督一案,福建省检经审查
已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向福建高院提出抗诉。
近日,泰宁林场收到福建高院(2025)闽民抗 9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5)闽民再 252 号《民事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1.(2025)闽民抗 9 号《民事裁定书》
申诉人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福建省泰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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