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8 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 称《5 号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关联交易的,视同公司发生 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应按照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及信息披露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公司参股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定价公允、审
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
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 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董事会秘书处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
理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管理
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认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条第
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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