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1 18:54:23 股吧网页版
重庆路桥: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2025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2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行为是指公司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或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公司投资行为以投资目的分为以主营业务一致的战略性投资和以获得短期投资收益回报为目的的财务性投资。

战略性投资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方向,以产业扩展、升级和转型为目的的投资。

财务性投资分为权益类、特殊资产投资和短期金融产品类投资。
权益类、特殊资产投资包括以获取短期收益为目标的资产管理类投资,短期金融产品类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投资。

公司禁止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产品投资。

第四条 公司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若投资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则应适用相关关联交易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投资单笔达到 50000 万元以上时,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投资单笔在 50000 万元以下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董事会处置公司资产的权限为:

(一)批准出售或出租金额不超过 50000 万元的资产;

(二)批准公司或公司拥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权益的子公司作出单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资产抵押、质押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三)决定金额不超过 50000 万元的投资事宜。

第九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办公会依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审批权。

第十条 公司投资行为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在期限届满后与原交易对方续签合约、进行展期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各项投资的审批权限均在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投资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提交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三章 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的投资行为做出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实施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为公司投资行为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协调和监控。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根据部门职责实施公司投资的调研、论证、实施和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资金筹措和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投资决策文件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四章 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项目投资及决策流程包括投资项目初筛、投资项目立项、投资项目审核、投资项目决策四个阶段,按照决策权限逐级审批。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初筛

承办部门应广泛收集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和投资回报要求的项目基本资料和信息,形成投资项目池。并对操作性强的项目进行筛选,完成拟投资项目信息整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立项

承办部门完成投资项目初步评估,提出项目立项申请,由分管副总经理提交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