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津贴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参照行业惯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客观反映公司董事所付出的劳动及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切实激励公司董事积极参与决策与管理,公司实行董事任职津贴。
第三条 公司董事津贴根据公司经营业绩、董事职责履行状况和承担风险等因素,参照行业水平来确定。
第四条 根据董事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划分为:
(一)内部董事,指在公司除担任董事外还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三)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任职风险津贴采取固定津贴的形式,标准如下: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18 万元/年(税前)
外部董事津贴标准:7.15 万元/年(税前)
第六条 在公司内部担任其他职务的内部董事按照其任职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本津贴。
第七条 任职津贴自董事经股东会批准任职当月起计算,按月支付,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董事因辞职或离任,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该津贴数额,超过半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不足半月的不计算。
第八条 在任期期间,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因作出违规、违法的决议,或董事不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而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谴责或经济处罚,由董事个人负责承担。
第九条 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不包含在上述津贴内,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如国家出台新的与本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董事会酌情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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