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11月24日晚间,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路桥”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因2020年长寿湖旅游高速公路回购合同及西部大开发收入相关税务问题,被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中区税务局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7743.10万元。尽管公司已申请行政复议,但重庆市渝中区国税局最终维持原税务处理决定。该事项预计将减少公司2025年度净利润6721.92万元,对公司当期业绩产生显著影响。
公告披露,公司于2025年6月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中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渝中税通〔2025〕26243号)。通知书主要内容为2020年《长寿湖旅游高速公路回购合同》回购款4.72亿元(含税价),需补缴增值税2672.23万元和滞纳金,城市维护建设税187.06万元和滞纳金,教育费附加80.17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53.44万元。同时,2020年西部大开发收入中鼓励类收入占比不达标准,需补缴企业所得税1097.85万元和滞纳金。公司公告称,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将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妥善处理本事项。
根据《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的救济期限和方式,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现场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文件。请求撤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中区税务局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中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渝中税通〔2025〕26243号)》。2025年8月22日,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渝税复受字〔2025〕125号)。
2025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渝税复决字〔2025〕125号),维持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中区税务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渝中税通〔2025〕26243号)。
公告表示,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按照《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补缴税款4,084.74万元及滞纳金3,658.36万元,共计7,743.10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公司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将计入2025年当期损益,预计将减少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721.92万元,最终以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业绩方面,10月30日,重庆路桥发布2025年三季报。报告显示,公司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8456.93万元,同比下降0.14%;归母净利润为1.98亿元,同比增长57.37%;扣非归母净利润为9888.28万元,同比下降28.08%;基本每股收益0.15元。
其中第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825.30万元,同比增长0.29%;归母净利润6564.64万元,同比大增130.60%;扣非后净利润2180.66万元,同比基本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