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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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TECHPROTECHNOLOGYDEVELOPMENTLIMITED
德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3823)
内幕消息
德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
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部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本公告。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布,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
会」)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根据香港法例第571V章证券及期货(证券市场上
市)规则第8(1)条发出指令(「第8(1)条指令」)暂停本公司股份买卖,自二零一七年
十一月九日上午九时正起生效,原因为在证监会看来:
(1)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刊发之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
六个月中期业绩(「二零一七年中期业绩公告」)及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九月
二十日刊发之二零一七年中期报告(「二零一七年中期报告」)载有重大失
实、不完整或误导资料;
(2)此乃必要或适宜之举,有利於维持本公司股份处於有序公平的市场;及
(3)此举符合投资大众或公众利益,或此乃就保障一般投资者或保障本公司
股份投资者而言属适宜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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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监会看来,於刊发二零一七年中期业绩公告及二零一七年中期报告前,上
海富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营公司」,为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及其中50%股
权由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拥有)已因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总队
後勤部(「上海市总队後勤部」,作为位於中国上海市静安区一座商业╱办公室
楼宇(「该物业」)的拥有人)向合营公司发起之诉讼(「该诉讼」),失去其於该物业
之分租权。上海市总队後勤部指称,合营公司自二零一六年三月起未有根据合
营公司(作为承租方)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总队後勤营房处租赁办
公室(「租赁办公室」,作为出租方)订立的日期为二零零七年五月十日的租赁协
议(其後经日期分别为二零零七年五月十日及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的两份
补充协议补充)(合称「该等租赁协议」)支付租金。基於该诉讼,合营公司看似已
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丧失该物业的分租权。二零一七年中期业绩公告及
二零一七年中期报告并无披露该诉讼。
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接获证监会函件前,本公司及董事概不知悉该诉讼。
本公司已委托合营公司股东(「合营夥伴」,於合营公司拥有另外50%股权)处理
合营公司的日常营运。诚然,董事深信,合营夥伴已代表合营公司支付该物业
於二零一六年一月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止期间总金额为人民币108,000,000元的
租金,而租赁办公室(即该等租赁协议的出租方及订约方)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
四日出具证明,证实已收取上述租金。
董事并无合理理据怀疑该等租赁协议已告终止或该物业的分租权已告丧失。
合营夥伴及合营公司并无就该诉讼向本公司披露任何资料。
本公司已委聘中国法律顾问(「中国法律顾问」)调查有关该诉讼的事宜。於接获
中国法律顾问意见後,本公司将尽快另行刊发公告,以知会其股东有关合营公
司的现时状况,包括该等租赁协议及该物业分租权的状况。本公司亦将考虑及
采纳一切合理措施保障其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於针对合营夥伴及╱或合营公
司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行动。本公司将尽快就二零一七年中期业绩公告及二
零一七年中期报告中有关合营公司的披露刊发澄清公告,内容包括截至二零
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的相关报表及附注,该等报表及附注反映该
诉讼所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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