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4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卓尔国际中心 20、21 楼
电话:(86 27 8562 0999)
电子邮箱:dewell@ dewellcn.com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经核查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2026 年 6 月 2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作出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决议。
2026 年 6 月 2 日,公司在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
布《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本次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本次会议召开日前二十日。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3 日 14 时 00 分在湖北省
黄石市下陆区桂林南路美尔雅工业园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继平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会议召开符合会议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78,098,6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69%。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
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85 人,代表公司股份 6,554,0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认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查,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的投票和计票进行了监督,网络投票结果由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进行统计,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
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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