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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0 18:23:23 股吧网页版
亚盛集团:亚盛集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1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得进行短线交易,即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此规定,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情况、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收益的计算方法和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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