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合理、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 公司运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并根据行业周期、市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岗位职责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求。
第八条 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岗位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领取报酬,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含独立董事),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职责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职责范围、重要性以及同行业可比企业相关岗位薪酬水平等确定。基本薪酬可依据包括行业薪酬水平变化、公司经营业绩情况、通货膨胀水平等进行调整。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个人年度工作业绩相挂钩,最终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结果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十条 绩效薪酬考核周期为每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依据经
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考核内容与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岗位责任等紧密关联,并根据考核结果核算、发放相应绩效薪酬。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从薪酬中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应承担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后,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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