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与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系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本制度所称 “重大事项”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股票上市规则》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单独或与其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七)相关中介机构;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或对尚未披露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机构、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
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
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对董事会秘
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九条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
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十条 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均有保密义务。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
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确有需要
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时段开始
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规定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根据信息的重大程序,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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