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性建设,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当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或传送的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或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报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后,视情况的重要程度,分别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五条规定要素。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
三十三条规定事项,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至少包括《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四条所载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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