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3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2026 年 5 月 12 日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通过)
为落实提升投资者回报政策法规要求及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践行“以投资者为本”“以良好的业绩回报投资者”经营理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增强投资者获得感,通过利润分配做好市值管理,维护和促进公司市值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运营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一)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与全体股东合理回报之间的平衡;
(二)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当期及未来资金需求、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
(三)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和股东意愿;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充分听取股东、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实施持续、稳定和积极的分红政策。
三、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应当结合所处行业特点、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当期资金需求、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除不进行现金分红的特殊情况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
公司实现年度可分配利润为正值,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
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等因素,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不进行现金分红的特殊情况
当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合并报表或者母公司报表累积未分配利润为负;
2.公司合并报表或者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3.公司合并报表或者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4.公司合并报表或者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
5.公司在未来一段期间内有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进行现金分红将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公司资金。
(五)股票股利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经理层拟订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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