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关于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2026-2028)》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关联交易内容:经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与关联方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财务公司)《金融服务协议(2023-2025)》已到期。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为拓宽融资渠道,节约融资成本,降低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风险管控能力,公司拟与包钢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6-2028)》,协议有效期三年。
●关联交易风险:为有效防控公司与包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风险,公司在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2026-2028)》中约定了风险防控措施,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关于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等内控制度,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
●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通过与包钢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6-2028)》开展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可以获得安全、高效、便利的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拓展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风险管控能力,提高存款利息收入,降低融资成本及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本项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节约融资成本,降低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风险管控能力,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拟与包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2026-2028)》,按照协议约定与包钢财务公司进行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使公司可以获得安全、高效、便利的金融服务。
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6-2028)>的议案》,因公司及包钢财务公司同为公司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故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7 名关联董事刘培勋、瞿业栋、张庆峰、吴永钢、王昭明、杨志强、宋泠回
避了表决,7 名非关联董事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
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于本次董事会前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项日常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审议,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并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本项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会上对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立广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黄河路83号810室
经营范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关联关系:该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关联法人。
履约能力:包钢财务公司经营服务状况正常,具备履约能力,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公司
乙方:包钢财务公司
为加强甲方的资金管理,提高风险管控能力,降低资金运营成本,提高资金运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服务协议。
(一)在乙方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甲方愿意选择由乙方依法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甲、乙双方的金融业务合作为非排它性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决定金融业务的开展。
(二)甲、乙双方开展金融业务合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风险可控、互利互惠的原则。
(三)协议所指甲方同时包含甲方所属子公司。
(四)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乙方依法开展的业务范围内,甲、乙双方开展以下金融服务业务:
1.资金结算与收付
甲方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并签订开户、网上结算协议,乙方为甲方提供收款、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提供上述结算服务,乙方收费不高于甲方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收费最低水平,同时也不高于乙方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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