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因信息披露违规被出具警示函
来源:财中社
6月6日,东睦股份(600114)发布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决定书中指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未及时披露与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中的关键条款而违反了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具体而言,该协议签订于2020年1月,约定在股权转让交易后5年内未实现独立上市的情况下,公司将收购上海富驰剩余股份,这一条款对收购对价及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但公司直至2025年3月24日才进行了相关披露。
因此,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朱志荣、时任董事会秘书严丰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在收到决定书后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表示将高度重视此次问题,积极整改,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2025年一季度,东睦股份实现收入14.59亿元,归母净利润1.1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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