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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6:18:03 股吧网页版
东睦股份: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第1次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公司董事会审查、评价董事会秘书
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董事会会秘书所要求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
可以连续聘任。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举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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