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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0 17:51:42 股吧网页版
6-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声明事项......3
正 文 ......5
第一部分 本次交易相关情况的更新......5
一、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5
二、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7
三、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情况......8
四、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14
五、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20
六、 结论意见...... 20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更新...... 21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交易目的和交易方案 ...... 21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交易对方 ...... 22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10.关于交易对方 ...... 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案号:01F20250472
致: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东睦股份”)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于 2025 年6 月 6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并分别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2025 年 8 月 21 日、2025
年 11 月 12 日、2026 年 3 月 4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鉴于本次交易报告期已由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 月至 6 月更新为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其中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为“补充报告期”,2025 年 12 月 31 日为“报告期末”),
天健出具了“天健审〔2026〕7921 号”《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上海富驰审计报告》),上市公司编制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期内及/或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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