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2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5 层 100004
12-15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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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东航集团”)增持公司股份事宜实施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中国东航集团的保证:即公司、中国东航集团已全面地
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公司、中国东航集团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
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
瞒、遗漏之处。
2. 本法律意见书系按照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国当时或
现在生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指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最高人民法
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
司、中国东航集团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说明、确认及承
诺,且公司、中国东航集团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
准确性,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
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网站之公示信息出具法律
意见。
4. 本所仅就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相关事宜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财务、验资及
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5.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中国东航集团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有特别解释或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具有如下的特定含义:
序号 简称 定义
1. 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国东航集团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的控股股
东,同时为本次增持主体
3. 东航金控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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