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股票代码:600116 股票简称:三峡水利 编号:临 2025-055 号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贵州武陵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陵矿业”)与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涟邵”)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武陵矿业为被告。
涉案金额:工程款本金和资金占用利息 3,734.01 万元(截至 2025 年 7
月 18 日),以及该案件涉及的诉讼费等。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司业绩的具体影响,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日,武陵矿业收到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资料,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就武陵矿业与湖南涟邵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项立案受理,立案案号为(2025)黔 0628 民初 4204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32845535F
法定代表人:谢守冬
住所: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芙蓉片区隆平高科技园合平路 618
号 A 座 2 楼 208-518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筱锋,贵州正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武陵矿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2-07-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599376900E
法定代表人:朱海鸥
注册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企业服务中心)4 楼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锰矿石开采、加工及销售。)
股东情况:重庆乌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60%、贵州省壹零叁工程勘察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28%、贵州地矿风险勘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2%
(二)案件事实、理由
被告武陵矿业与原告湖南涟邵分别于 2013 年 7 月 19 日签订《铜仁市锰系列
产品精深加工及配套项目-李家湾锰矿开采项目主副井井巷及安装工程施工合
同》(一期工程)、2021 年 5 月 26 日签订《李家湾锰矿开采项目总承包协议》(二
期工程)及2022年5月24日签订《连邵项目部活动板房宿舍施工工程总包合同》。双方约定按照合同内容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矿山建设、开采以及活动板房建设等施工服务。原告起诉工程款拖欠情况如下:
1.双方对于一期工程进行了竣工结算审计,一期工程款共计为人民币192,616,697.87 元,期间被告先后支付工程款 171,872,546.26 元,现欠付原告工程款 20,744,151.61 元。
2.双方对二期工程进行了阶段性对账结算,被告尚有二期工程款11,915,851.02 元未向原告支付。
3.双方对活动板房工程款进行了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剩余款项 247,416.32元。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期工程款人民币 20,744,151.61 元及资金占用
利息截止 2025 年 7 月 18 日暂为人民币 3,941,388.80 元(利息以 20,744,151.61
元为基数,从 2020 年 7 月 18 日起按照 LPR(3.8%)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二期工程款人民币 11,915,851.02 元及资金占用
利息截止 2025 年 7 月 18 日暂为人民币 490,535.80 元(利息以 11,915,851.02
元为基数,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 LPR(3.8%)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活动板房工程款人民币 247,416.32 元及资金占用
利息截止 2025 年 7 月 18 日暂为人民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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