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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02 16:57:00 股吧网页版
三峡水利:《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3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5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与职责 ...... 22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 25
第六章 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 27
第七章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28
第八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 29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29
第十章 与投资者及媒介的沟通...... 29
第十一章 保密事项及相关责任...... 30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30
第十三章 附 则 ...... 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
尚未知晓的重大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按规定的时间、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送达上交所和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的主要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
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及时修订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报重庆证监局和上交所备案,并同时在上交所网站以及银行间市场公开披露。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及其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它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的,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

(五)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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