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0-30
中国卫星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
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参控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信息报送、披露,遵守公司信息管理和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由董事会审定,由监事会监督执行,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二)编制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并组织履行审核程序;
(三)负责履行交易所及指定媒体的信息披露程序;
(四)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投资业务管理部门等各部门及各子公司配合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职责:
(一)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制度要求及时预报或报告相关信息;
(二)负责提供非密化处理的信息披露所需文件资料;
(三)积极配合对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所指定的需要披露或解释的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四)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程序,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控制知悉范围;对在参加公司大型工作会议或重要会议时知悉的未披露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及集团中介机构备
选名单要求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定期报告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的要求编制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