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351 号
致: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 14 点 0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1 号神舟大厦 12
层大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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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7日14点0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1号神舟大厦12层大会议室召开,由经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朱楠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35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77,604,8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3032%,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1,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61%。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34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77,532,9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297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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