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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18 18:38:21 股吧网页版
*ST长投: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20260618(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19


关于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523 号 1 座 3 楼

电话:021- 52988666 传真:021-62317688

www.pushiwanlian.com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接受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江卫律师、闵顺杰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核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长江投资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下午 14 时 00 分在上海市青浦
区佳杰路 99 弄 A2 栋会议中心小报告厅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的股东)

共 138 名,代表股份共计 188,220,9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292%,
均为截止至2026年6月1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本次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系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除召开股东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外,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了召开股东会公告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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