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
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4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并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出具
了编号为上会师报字(2025)第 6751 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 2024 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述事项的影响已经消除进行说明如下:
一、保留意见情况
2024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所述,长江投资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
收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应诉通知书和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递交法院的民事起诉状,法院已经受理长江投资参股公司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长江投资其他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分配利润 152,369,473.90 元;2、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担保费、
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截至审计报告日,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由于诉讼案件情况复杂,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诉讼相关报表项目列报是否完整、准确,我们亦无法确定应调整金额及对相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长江投资,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保留意见提供了基础。”
二、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消除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原告上
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在法院裁定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交中心”)撤回起诉的同时,公司收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应诉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及民事起诉状(更新版)等文件,法院已经受理金交中心诉公司“其他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次诉讼”),案号:(2025)沪7101 民初 1382 号。前次诉讼中原告仅以公司作为被告,本次诉讼中原告追加公司及若干主体作为共同被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18)。该案已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下
午开庭。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收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转发的《变更诉
讼请求申请书》,原告金交中心现变更本案诉讼请求,具体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一上海冉荣贵金属有限公司在其收取的利润及业绩奖励范围内按其 30%持股比例向原告返还 36,585,018.35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收取的利润范围内按其 15%持股比例向原告返还 18,292,509.18 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三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收取的利润范围内按其 40%持股比例向原告返还 48,780,024.47 元;
4.请求判令被告四上海千圣贵金属有限公司在其收取的利润范围内按其 15%持股比例向原告返还 18,292,509.18 元;(以上金额合计 121,950,061.18 元)
5.请求判令被告五蒋良德对被告一返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各被告在其收取的利润及业绩奖励范围内就其他被告不能履行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7.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担保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
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本案虽尚未作出生效判决,但已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相关案件事实、诉讼请求及公司可能承担责任范围较2024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时已进一步明晰。基于本案现阶段进展以及已获取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已将 2024 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在 2025 年度的财务报表中作出适当反映。据此,公司认为 2024 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不确定性在本期已消除,该事项已不再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通过实施前述“二”所述的措施,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已经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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