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4 17:33:22 股吧网页版
郑州煤电: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控股子公司开展联合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5


证券代码:600121 证券简称:郑州煤电 公告编号:临 2026-022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控股子公司开展联合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盘活资产,提升运营能力,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河南省新郑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郑煤电)拟与同煤漳泽(上海)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煤租赁)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开展联合融资租赁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融资租赁情况概述

公司及新郑煤电拟通过与同煤租赁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 2 亿元),期限不超过36 个月(含 36 个月)。公司作为共同承租人承担连带偿还义务,新郑煤电以其应收本公司煤炭销售款对本次公司所承担的连带偿还义务进行反担保。

同煤租赁与公司及新郑煤电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方同煤租赁基本情况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 24 号 1 幢三层
南部位 301 室

成立日期:2015 年 1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王彦明

注册资本:125000 万元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新郑煤电基本情况

(一)工商信息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新郑市辛店镇新密公路北侧

成立日期:2004 年 4 月 7 日

法定代表人:郑付亮

注册资本:35000 万元

经营范围:煤炭生产、销售(限分支机构凭证经营);矿产品、煤矿设备及配件的销售;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和咨询服务;仓库、场地及设备租赁。(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二)股权结构

截至本公告日,新郑煤电共有 3 位股东,持股占比分别是本公司51%,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39%,上海友兴百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0%。

(三)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 357,026.44 万元、负债
86,024.34 万元、净资产 271,002.10 万元、资产负债率 24.09%;2025
年 1—12 月,营业收入 155,882.39 万元,净利润 30,360.15 万元。
四、交易标的情况

租赁标的物:新郑煤电名下部分生产经营资产、机器设备等。交易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不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五、主要合同内容

(一)融资租赁合同

承租人:本公司及新郑煤电

出租人:同煤租赁

租赁方式:售后回租方式。即承租人将上述租赁标的物出售给出租人,并回租使用,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按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租赁本金: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 2 亿元)。

租赁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含 36 个月)。

租金支付方式:以双方签订协议为准,公司作为共同承租人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所有权:租赁期限内,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同煤租赁,新郑煤电拥有租赁标的物使用权。租赁期届满,公司、新郑煤电作为承租人在无违约的情形下,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归新郑煤电所有。

(二)反担保协议

甲方(担保方):本公司

乙方(反担保方):新郑煤电

担保债权:当乙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未履行还款义务时,甲方作为
共同承租人承担连带偿还义务,包括本次《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约定租金、违约金及全部相关费用。

反担保形式:乙方以其应收甲方煤炭销售款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履行期限:自反担保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5 年底,公司实际对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累计余额为1.69 亿元,占公司 2025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8.02%。本次新增担保金额 2 亿元,占公司 2025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21.32%。另公司十届七次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