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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4-28 19:35:59 股吧网页版
*ST宏图: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29



证券代码:600122 证券简称:*ST 宏图 公告编号:临 2023-031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根据 2021 年 12 月 30 日和 2022 年 11 月 30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 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公司于2023年4月2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

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则解释第 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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