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5月3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券 ”)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
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其他信息披露事项依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券所涉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如无特指,以下所称“信息披露”均指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
第三条 公司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场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
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信息披露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
,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信息披露文件应以符合规定的格式送达至符合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的具体协调。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督促有关部门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债券发行和存续期的信息披露、修订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投资者问询、维系投资者关系,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保证信息披露及时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董
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九条 证券事务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市场自律组织所发布规则的相关要求;
(二)负责牵头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五)负责保管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条 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应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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