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 30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
有效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遵循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公司董
事会授权公司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二)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
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三)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3、募投项目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