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30 16:56:01 股吧网页版
铁龙物流: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1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年5月3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在境内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的各类公司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改变、调整和
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本制度中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与变更、决策程序、管理与监督及责任追究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在债券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下简称“监管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职责,本公司按照《受托管理协议》《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项账户中,该
账户专门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等。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资金到达专项账户前与债券受托管理机构、监
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在监管协议的有效期内,除了在监管协议终止与解除的情形下,公司不得随意撤销、更改该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变更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使
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一)用于弥补亏损或者其他非生产性支出;

(二)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五)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转借他人或被他人挪用;

(六)违反法律法规、上市或挂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以及募集说明书规定或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使用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
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及审批手续。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受托管理人或存续期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
集资金运用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等
有权审批机构审议批准并符合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程序,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等。

第十三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
列资金用途使用;对确有合理原因需要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调整的(含调整募投项目),应当经公司董事会等有权审批机构审议通过后进行公告,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向受托管理人报告和提供相关文件。如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有约定及要求的,还需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含募投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