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89660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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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 ...... 3
第二节 正 文 ...... 5
一、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权与批准 ......5
二、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7
三、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信息披露 ......9
四、 结论性意见 ......10
第三节 签署页 ...... 1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接受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并参照《股权激励工作指引》《有关事项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且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者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者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交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中释义相同。
基于以上声明与保证,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节 正 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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