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规定,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骨干、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骨干。
2、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述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4、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公司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 2025 年 10月 1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73名激励对象授予 493.1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66元/股。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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