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即公司证券与投资
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证券与投资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法律合规体系;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审议批准年
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送。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和办公会
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与投资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审定。
董事长在审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独立董事提议的;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与投资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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