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2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使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股东会会议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 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保证 其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股东会会务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 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七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四川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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