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18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美心贝斯特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渝大成(意)字2018第26号
www.dentons.cn
400100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渝兴广场3层、4层、5层
3-5F,YuxingPlaza,HuangshanRoad,YubeiDistrict,Chongqing,China,400100
二〇一八年
目录
法律意见书正文......4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4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4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5
四、结论意见......7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美心贝斯特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美心贝斯特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美心贝斯特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8年4月16日上午9时在公司
会议室召开,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
二、公司声明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与说明,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此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独立、客观、公正、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确信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五、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及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1、2018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2、2018年3月26日,公司发出《重庆美心贝斯特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内容和召开方式等事项。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3月26日登载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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