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审计委员会人员组成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细则要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如因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本工作细则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导致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在补选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条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六)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
(十)调查公司经营情况异常,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十二)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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