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2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北京市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内控与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内控与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内控与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议股东向内控与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内控与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内控与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内控与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内控与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内控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内控与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对于内控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内控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
第十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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