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4-14
京银所证字 2022[0413001]号
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彭少华、张洁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法律意见书。
因近期正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根据《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营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腾讯会议线上会议方式参会,本所律师通过腾讯会议线上会议方式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相关公告以及议案等,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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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陈述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有关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二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发布了《关于召开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的公告。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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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4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发布《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补充公告》,载明基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变更为腾讯会议线上会议方式,参加线上会议股东的投票方式改为网络投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因配合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防控工作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下午 15:00 通过腾讯会议线上会议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股权登记日:2022 年 4 月 7 日(星期四)。
2022 年 4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依会
议通知所述,通过腾讯会议线上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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