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相关部门、
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
相匹配;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使公司年度报告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形: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财
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致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公司年度报告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使公司年度报告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所负职责、义务使公司年度报告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形:
1、未按照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规程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2、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传递相关信息,造成公司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其所负职责、义务以外的其他个人原因使公司年度报告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相关责任人:
(一)使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相关责任人: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责任人就其涉及追
责行为的意见和说明,保障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九条 对依据本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责任人,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调查、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事实情况和文件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方案,逐级上报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内部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涉及犯罪的,依法报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相关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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