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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3-02 23:18:00 股吧网页版
600145:关于*ST新亿公司股票停牌以及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3-02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函【2022】0163 号

关于*ST 新亿公司股票停牌以及终止上市相关
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 号),公
司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追溯调整后,2018 年、
2019 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均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也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事实显示,*ST 新亿 2018 年度至2020 年度的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所原《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目前,公司未发布申请停牌的公告,本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6 条规定,对*ST 新亿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公司股票自 2022年 3 月 3 日开始停牌。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就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9.5.6 条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和停复牌等义务,并就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

二、本所已发出拟终止*ST 新亿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后续
将在规定时间内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股票被本所摘牌前,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继续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并履行相关义务,披露重要信息。

四、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积极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五、目前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等重大风险。公司董事会应充分揭示存在的风险,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同时应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六、公司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5 条等规定,尽快聘
请主办券商,做好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具体安排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保护投资者股份转让权利。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退市相关工作对投资者影响重大,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工作函各项要求,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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