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为规范和完善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制定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可持续发展需要,考虑经营发展情况、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现金流状况等因素,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公众投资者意见,审慎确定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为正且能满足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并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利润分配且以现金分红为优先。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投资预算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盈利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为正且能满足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并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母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按此原则计算出的分配额度低于 0.05元/股时,可将收益留存至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但应保证在连续有盈利的年度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现金红利分配。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当年资产负债率超过 80%且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情况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财务部测算数据,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拟定,经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
所互动平台、网上业绩说明会、投资者电话、接待来访等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且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可不分红的情形,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说明原因。同时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要求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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