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规范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审计委员会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履行财务检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督等法定职权,是公司董事会层面统筹财务监督、内控监督、审计监督及董事、高管履职监督的核心专门机构,其履职结果直接作为董事会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名,委员
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能力。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因此导致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不符合本制度的要求,或委员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拟离任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审计委员会委员出现任职资格不符合监管规定或《公司章程》情形的,董事会应在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委员更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履职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源和保障,审计委员会成员每年参加履职相关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监管规定的最低要求。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
相关法定职权,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督及财务检查核心职责;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审计委员会的具体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原因及相关依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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